一、被投資企業
對于被投資企業,公司章程約定的時間內未收到實繳到位的資金,不需要進行賬務處理。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實務中很多股東為了方便取回資金,在實繳未完全到位的情形下,為了保證公司正常的周轉,會將資金以股東個人借款的名義借給公司使用。待到公司業務正常,賬面上存在現金,就以歸還借款的形式將資金收回。
收到股東借款: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
歸還股東借款:
借:其他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
實務中,存在財務人員將借款記為實繳資金的錯誤賬務處理:
資金流入:
借:銀行存款
貸:實收資本
資金流出時,沒有辦法平賬,只能掛股東的其他應收款。這樣會導致以下稅收風險:
1.“實收資本”科目的增加,需要按照記載資金的賬簿繳納印花稅;
2.股東其他應收款長期掛賬,年末未歸還,會被認為是分配股息、紅利按照20%繳納個稅的風險。
二、投資方
相比較與被投資方的會計處理,投資方尚未實繳到位是否需要進行會計處理,實務中一致存在爭議。
2020年,證監會發布了《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會計類第1號》,對于這個問題,給出了具體的監管意見。
1-1特殊股權投資的確認與分類
三、認繳制下尚未出資的股權投資
認繳制下,投資方在未實際出資前是否應確認與所認繳出資相關的股權投資,應結合法律法規規定與具體合同協議確定,若合同協議有具體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會計處理;合同協議沒有具體約定的,則應根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對于投資的初始確認,若合同明確約定認繳出資的時間和金額,且投資方按認繳比例享有股東權利,則投資方應確認一項金融負債及相應的資產;若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則屬于一項未來的出資承諾,不確認金融負債及相應的資產。
總結:
1.按照投資合同的約定確定是否需要同步確認資產和負債;
2.投資合同(協議)或被投資章程明確約定認繳出資的時間和金額,且投資方按認繳比例享有股東權,那么投資方應該做如下會計處理:
借:長期股權投資(或者交易性金融資產等科目)
貸:其他應付款
該賬務處理下,資產類借方增加,負債類貸方增加,資產總額增加。
3.其他情況下,投資方不需要進行賬務處理。
重大疑難案件辦理
重大疑難稅務案件研討 未登記建筑合法性論證 重大疑難刑事案件研討 重大疑難行政案件論證 重大疑難民商訴訟案件重點領域
出口退稅 增值稅案 房地產稅 稅務訴訟 稅法顧問代理范圍
案件委托 法律援助 法學專家論證 專家證人出庭 司法鑒定評估關于我們
聯系我們 關于我們 法學專家 智律網 屋連網QQ/微信號
1056606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