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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二級市場上購買的股票如何納稅?

信息來源:稅屋綜合  文章編輯:majiali  發布時間:2021-08-23 12:48:04  

一、增值稅及附加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財稅〔2016〕36號附件1后附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一條規定,銷售服務是指提供交通運輸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建筑服務、金融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第一條第(五)項規定,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其中第4目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三)項第3目規定,3.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后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二)項第5目規定,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免征增值稅。

  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的規定,一般納稅人轉讓金融商品適用6%稅率,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4號)以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的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的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注:湖北省的小規模納稅人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免征增值稅,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根據上述規定,個人轉讓其從二級市上購買的股票免征增值稅;合伙企業和公司轉讓其從二級市上購買的股票,一般納稅人按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適用6%稅率繳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適用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在2021年12月31日前減按1%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合伙企業和公司按實際繳納的增值稅作為計稅依據分別計算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三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可享受減征50%的優惠。

  二、所得稅

  01.個人所得稅

  1.個人轉讓股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第八條規定,對個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

  因此,個人轉讓從二級市場上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免征個人所得稅。

  2.合伙企業轉讓股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第四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前款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勞務服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切實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通知》(國稅發[2011]50號)第二條第(三)項第2目規定,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從事股權(票)、期貨、基金、債券、外匯、貴重金屬、資源開采權及其他投資品交易取得的所得,應全部納入生產經營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證監會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9〕8號)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創投企業可以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者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兩種方式之一,對其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創投企業的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創投企業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應從創投企業取得的所得,按照“經營所得”項目、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合伙企業轉讓從二級市場上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取得收益,自然人合伙人應按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合伙企業屬于創投企業并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合伙企業轉讓股票所得,自然人合伙人按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02.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規定,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公司轉讓其從二級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按轉讓收入扣除取得時的成本后的余額適用25%的稅率一次性并入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印花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交易印花稅改為單邊征收問題的通知》(財稅明電[2008]2號)規定,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從2008年9月19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征收方式,將現行的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按千分之一的稅率對雙方當事人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調整為單邊征稅,即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的出讓方按千分之一的稅率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受讓方不再征稅。

  根據上述規定,不論是個人、合伙企業還是公司轉讓在二級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均需按千分之一的稅率繳納印花稅。

  來源:正潔財稅社區  作者:李老師(正保財稅咨詢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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